供应 求购 产品 企业 资讯 展会 博客 论坛
热门关键字:
哪些行为会上不良信用“黑名单”
2008-10-11 来自:南宁晚报 阅读次数:1924次 网友评论 0条 点击查看

南宁的个人信用办法出台后,个人信用报告将成为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第二张“身份证”,直接关系到南宁市民买房、买车等重大消费行为。那么,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自9日本报开通《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集热线13768502885后,不少市民来电建议,要明确列入“黑名单”的不良信用行为,并建议借鉴外地开展个人信用建设试点。

    《办法》拟规定

    不良信用记录将保存七年

    《办法》拟规定,除涉及银行和金融业务的一些常人易于理解的有损个人信用的行为将会被列上“黑名单”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生成的个人信用记录,比如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司法机关的惩处信息,鉴证、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信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等信息,也将成为“污点”。

    参照国际一贯做法,对个人信用信息中的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和处分等不良记录,设定其保存期限为七年,以保证被征信人在七年后有消除信用污点、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行为宽严相济的原则。但对于犯罪纪录,条例没有设定保存期限,按照国外一贯做法,犯罪纪录应予永久保留。

    市民建议一

    明确和细化哪些不良行为会被记录

    市民林先生来电称,因为工作关系他曾经在上海待了近两年时间。有一次,他的一位朋友向银行申请一笔十多万元的贷款,没想到,朋友在其他银行曾经逾期14个月的房贷记录被银行逮了个正着。被拒绝贷款后,朋友后悔莫及:“早知如此,我一定会按时缴房贷。”

    林先生称,上海规定,市民一旦因为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而被列上了“黑名单”,即便“悔过”,也可能在7年之内难以“翻身”。而这些“不良信用记录”包括的内容,小到恶意拖欠水电费,大到银行贷款到期不还。

本文共分 [1]  [2]  页   

已有 0 位对次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Sonhoo ©2003-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法律声明 隐私声明
备案号:闽B2-20040065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002002303